全市所有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资金管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