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支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2、购买二手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支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3、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和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4、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支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5、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实行一年一取且对年对月支取的办法(自贷款发生月到次年同月),凭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贷款银行还款情况证明书,支取金额为提取当月半年之前公积金余额,支取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年还款额。
6、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证可证原件牙口复印件,支取金额为建筑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签发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7、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时派员到支取人住房所在地进行核实,支取金额为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
8、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不足的,经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凭上述1—7材料外,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可以提取其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9、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退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交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件和复印件;
12、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及出境定居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3、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慈溪市, 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交医院死亡通知书或死亡人户口注销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去世职工所在单位关于续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15、因单位歇业、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除《慈溪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不需原工作单位盖章外,其余所携带资料证件同非集中封存管理职工一致。
16、职工购建住房必须是自住住房,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17、符合第9—15条情形之一的,按销户支取处理,利随本清;其它情形按规定均为部分支取,支取金额均按整取处理,即百元(不含一百元)以下暂不支取;除15条情形可开具现金支票外,其余支取条件均开具转帐支票。